(一)、申请对象长期探望因工作、学习等事由在青岛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,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青岛居留的外国人。家庭成员包括配偶、父母、未满18周岁子女和配偶的父母。(二)、申请材料1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。2、在青岛住宿地派出所或旅店业开具的《临时住宿登记表》。3、在签证办公室录入信息,打印《外国人办理在华停(居)留证件申请)》和《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》,贴一张2寸近期白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,加盖招收单位公章。4、探亲人员,提交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。
持S1签证入境的,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,可提交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、出生证明、收养证明,或相关街道、派出所、政府机关单位人事部门、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,或相关公证等。(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)非持S1签证入境申居留证件的,还应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在华期间生活费用和遵守中国法律担保(被探望人未满18岁的,由申请人自己担保)。如提交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、亲属关系证明等,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。5、其他因私事务申请居留证件的,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主义原因的证明材料。
非持S1签证入境申请居留证件的,如提交外国主管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、亲属关系证明等,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。(1)已满60周岁在青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,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、经济来源证明(可提交本人名下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证明)。
(2)在青接受医疗救助、服务的外国人,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。陪护人员应为申请人的家庭成员,提交亲属关系证明,以及上述医疗机构开具的陪护证明。
6、18周岁以上首次申请居留证件的外国人,提交山东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(山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)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。7、青岛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。(三)、申请时限1、探亲人员,可以申请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,最短不少于180日。2、其他人员,可以申请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。购房人员可以申请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。陪护人员可以申请与被陪护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,最短不少于180日。(四)、注意事项1、申请人须接受面谈。未满16周岁或已满60周岁或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,以及延期居留证件的,可以由被探望人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(需提交工作证或介绍信,以及身份证件)代为申请。但出入境管理局通知面谈的,须本人接受面谈。
2、医疗机构等接待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。3、申请材料均交原件核验并留存复印件(A4纸)。4、外文申请材料(英文除外),应当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后提交。5、未注销中国户籍的人员,应注销户籍后再提出申请,必要时提交相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。6、未满18周岁在华首次申请的,还应提交出生证明、父母的护照及境外定居证明。(五)、法规提示1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,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。2、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,持证人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。3、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4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、电话询问、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,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、证件材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。5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、换发、补发,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、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。6、对于不予签发签证的,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。